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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公约发布者:admin     所属分类: 协会章程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公约

 

    为规范本市出入境中介行业经营行为,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推动本市出入境中介服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公约。

    一、合法经营。本市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学法、知法、守法,执行国家、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以法律为准绳,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中介机构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不从事编造情况骗取证件、组织偷渡等违法经营活动行为,自觉杜绝违法行为,正确处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中介活动的管理、监督、检查。

    二、严格管理。本市出入境中介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中介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要切实遵守有关广告发布、项目宣传等规定,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保持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三、诚实守信。本市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履行合同,讲究信誉,诚实经营,优良服务,照章纳税,积极树立企业形象,努力创立企业品牌。

    四、公平竞争。本市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则,自觉规范服务行为。中介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同业之间靠比守法经营、比诚实守信、比服务质量、比工作效率,进行公平竞争;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损害出入境中介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

    五、团结协作。本市出入境中介机构之间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发挥所长,团结协作,求得共同发展。不采取贬低对方、互探内情等方式侵犯同业权益。对行业中的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采用研讨、协调的方式解决。

六、本公约经出入境中介机构同业倡议发起,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由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负责日常监督和协调。 

七、本公约如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公约未尽事宜,将按有关法律和行业情况予以修订。本公约解释权属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